laishuolaw 发表于 2017-3-20 11:09:34

朝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恢复了与老崔之间的租赁关系

功夫不负苦心人,2012年5月15日,老崔终于从房管局开出了证明,证明老崔是涉案房屋的房主,有资格打官司。
但房管局知晓老崔的儿子骗走拆迁款的事,生怕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对老崔和律师一直都是拖延的态度。这样持续了大约半年时间,律师和老崔下定了决心,几乎每天都去房管局交涉,农民。
2011年,开发商重新启动了拆迁工作。老崔因为和儿子关系不好,长期寄居在同事家中。儿子小崔手里还拿着已经作废的那本房产证。于是在老崔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崔用作废的房产证蒙骗了开发商,以房主的身份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得到了50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拆迁款后,小崔一家便人间蒸发了,电话停机、孩子转学,谁也联系不上。
2003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朝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小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生效后,朝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恢复了与老崔之间的租赁关系,并在报纸上刊登了房产证的作废声明。但小崔一家仍然占据着房子,也没把作废的房产证交回。
但紧接着律师又碰到一个难题:应以拆迁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开发商为被告?但开发商是谁,老崔根本就不清楚。为此,律师和法院立案庭协调了很多次,最终决定先把拆迁公司列为被告,以物权保护的案由,排除妨碍,要求立即归还诉争房屋。
开发商付出双份拆迁款
八旬老人无家可归
果然法院不予立案,原因就是老崔没有房屋产权证。为了能在法院立案,律师带着老崔去了无数次房管局进行交涉,要求补办房产证或者开具相关证明。
因为小崔在待拆房的小院搭建了一处自建房,又以此处申请了营业执照,开了一个个体商店。开发商对这处自建房和个体商店均予以了经济补偿,约为90多万元。在庭审中,法官提出自建房的拆迁补偿问题,老崔承认自建房是儿子所盖,所以自愿放弃了这部分的补偿。
2005年,老崔的房子所在区域被划为拆迁范围。朝阳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找到老崔,表示要根据房改房的政策将房子卖给老崔。2005年6月,朝阳房管局和老崔签署了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房子从法律上归了老崔所有。但协议签完后,房管局并未再推动办理房产证。这套房子所在的楼房也没有实际拆迁,直到7年之后的2011年。
律师心语
多年来老崔一家都住在这套房子里,儿子小崔住在小间。1998年老崔的妻子去世,老崔回了老家料理后事。从老家回京之后,他从儿子口中得知此房已买下来,是儿子交的钱,但老崔并不知道这套房是以谁的名义购买的。
“开发商由于审核不严,造成老崔没得到一分钱补偿,且房屋被损毁,这在法律上明显侵害了老崔的物权,如果你们认为是被小崔骗了,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就是物权侵权关系。”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
律师告诉记者,此案中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未能严格审核房产证就给予拆迁补偿,结果导致自身的损失,这也给他们的工作敲响了警钟。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意见交锋极其激烈。开发商和拆迁公司都认为自己很委屈,认为房产证上显示的产权人就是老崔的儿子小崔,坚持认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老崔的诉讼请求。
直到2002年4月,父子俩的关系出现了裂痕,老崔才得知此房的产权人变成了儿子小崔。老崔认为,儿子未经他的同意就购买了这套房子,侵犯了他的权利,便于2003年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把儿子小崔和朝阳房管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撤销小崔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恢复原来的租赁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老崔的案子属于法律援助,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并没有得到物质上的回报,但他表示,“能为弱势群体维护权益,作为律师我感到很骄傲!”
律师决定代理老崔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和开发商。但起诉也遇到了障碍:老崔必须证明这套涉案的房子是他自己的,即老崔是真正的产权人。但问题是,老崔只和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协议,并没有去办房产证。当年之所以没办房产证,主要是因为房管局认为该房即将启动拆迁,无需再办房产证。
律师决定介入法律援助。“看老崔挺可怜的,想义务帮助他。”律师认为,如果想彻底解决此事,就要通过法院的诉讼来维护老崔的合法权益。但在起诉前,律师和老崔也面临一个难题:是起诉儿子小崔,朝小儿子要钱?还是直接起诉开发商、拆迁公司?
儿子瞒着老父以房主的身份冒领了500万元的拆迁款,之后便人间蒸发,年近八旬的父亲面临房子被拆、无家可归的惨境。在北京律师热心相助下,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这位老人通过打官司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应得的拆迁款,而开发商也因拆迁审核不严而付出了双份补偿的代价。
打产权官司引出难题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拆迁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拆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由于被告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审核不严,造成老崔并未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现被告均表示房屋已损毁,无法居住使用,拆迁人应当给予老崔合理的赔偿。老崔主张按拆迁单位与小崔针对此套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法院准予。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老崔经济损失402.7万余元。
2012年7月法院立案,此后经过5次开庭,律师终于搞清了具体的项目公司和开发商,于是又追加了两个被告。
直到开发商已经派拆迁员进驻了楼房,老崔才从邻居处得知此事,而此时他再去找开发商已经为时晚矣。
律师在法庭上坚持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老崔的房屋,如无法返还,则按照给付小崔的补偿标准赔偿老崔500万元。
1934年出生的老崔是北京某房屋修建公司的退休职工,多年前单位分给老崔一套二居室的公房。房子属于朝阳区房管局,作为承租人的老崔每月只需交几元钱的租金。1998年,政府出台了房改政策,朝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这片直属公房进行了房改,常租的租户只要交纳几万元的房屋成本价,就可以把房子买下来。
无家可归的老崔一直寄居在老同事家里。一个偶然的机会,律师结识了落魄的老崔,并从老崔的口里听到了他的遭遇。
2013年4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崔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倾向于支持老崔的诉讼请求。老崔原本是要求腾空房屋,但法院经过实际勘查,发现该房已经被拆毁,没有实际居住条件。经过多次沟通,老崔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即如果房子不适合居住,开发商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父子关系出现裂痕
“钱已经给了你儿子,房子就是我们的,你要是委屈,就找你儿子要去!”老崔去找开发商,被告知房子快要被拆除了,只让老崔找儿子“理论&rdquo,拆迁律师;。
为弱势群体服务很骄傲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房管局终于开出证明
“我们的理由也是充分的。”律师拿出来3份证据,首先是2003年二中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朝阳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小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还从报社档案室找到了2004年房管局在报纸上刊登的小崔房产证的作废声明原件,以及2005年老崔和房管局签订的公房购买协议。这三份证据再加上80岁老人无家可归的惨况,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终于感动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律师分析认为,如果起诉儿子小崔,小儿子一家已经去向不明,老崔手里也没有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任何证据,法院也就不会受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直接起诉拆迁公司和开发商是最可行的,可以要求他们腾房。如果开发商输掉这个官司,完全可以去找小崔要钱,或者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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