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shuolaw 发表于 2017-2-14 12:50:34

如果这部分人的比例过大

  根据被拆迁代表提出的实际情况,且为保障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强制拆迁应当保留。
  区级政府不应成为征收主体
  律师建议:从条例所列各种公共利益的实施上考虑,因大部分所列公共利益都是由市、县政府实施或负责的。因此,区政府不宜作为征收主体。不过,直辖市的区政府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考虑。
  “强制拆迁”应当继续保留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提出,征求被征收人、专家等意见时,如有重大争议报上一级政府裁决。
  ■律师建议:条例中应明确何为重大争议。另外,征地律师,有重大争议不宜由政府裁决,最好是由人大或法院裁决。因为重大争议往往是政府和被征人之间的,再由政府裁决容易引起被征人对政府公正性、公信力的质疑。如由政府裁决,可考虑规定由人大、政协、法院代表参加并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争议由政府裁决失公平
  
  ■律师建议:强制拆迁是否应当保留,争议很大。不过,“拆迁中先走的吃亏、闹事的沾光,这是拆迁中的不公平。1000户居民有990户都搬迁了,只有10户不搬迁,就因为这一小群人,造成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影响一大批人的回迁。”
                               
  危旧房改造应列入公共利益
  据介绍,自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征求意见以来,该律师事务所专门举办了由城市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代表、政府拆迁官员参加的座谈会,列出征求意见提纲逐条收集各方意见,最后从强制拆迁是否应该保留、重大争议是否应当有政府裁决、征求被征收人同意的比例、危旧房改造是否应列入公共利益、区级政府是否应当成为征收主体、非公共利益拆迁是否应列入拆迁条例、如何防止出现暴力拆迁、房屋征收与户口的关系问题八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危旧房改造应列入公共利益范围,区政府不应列入征收搬迁实施主体、强制搬迁应保留……昨日,省会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霄云等四人认真仔细地将一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法建议装入专用信封,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国务院法制办。
  “同意比例”不应被严格限定
  ■律师建议: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人希望借拆迁牟取不当利益,而这部分人的比例很难确定。如果这部分人的比例过大,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拆迁,很多涉及危旧房改造的拆迁项目将无法进行。这将影响城市整体发展和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正常需求。因此,这一比例不应被严格限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二条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对公共利益做了六种列举: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等,北京拆迁。
  ■律师建议: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部分危旧房屋,影响了整个城市的面貌,也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在此居住的居民也有许多不便,居住条件急需提升和改善。因此,将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范畴无可厚非。
  详解部分建议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对非公共利益拆迁作了规定,称要符合规划,并办理审批手续。首页上一页1
  非公共利益拆迁不列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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